企业不能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不得串通虚报工程造价;不能出具有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近日,省住建厅拟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将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良性秩序,严防各种“猫腻”行为出现。 为执业人员划定行为“禁区” 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说,今后揽活时这些事不能做。比如,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串通虚报工程造价;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 新规还为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划定了行为“禁区”,包括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等。 被投诉处理情况可供公众查询 新规提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供公众查询。 对于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吴奇 新闻链接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自即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1117室(邮政编码:23009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zk111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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