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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合肥市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来源:中安房产网  时间:2021年05月07日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工作,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2021年5月6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合肥市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办法》。该办法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这对整治市场乱象,打击新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目前,合肥市已经实现商品房楼盘表业务办理材料“全程电子化”。据了解,建立楼盘表将为房产、公安、民政、法院、教育等城市管理信息的高度共享互联互通做好准备。对市民来说,可以保障房屋交易安全。

  合肥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制定对合肥市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依法有效制止房屋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有重要意义,并为精准施策、灵活调控打好信息平台基础。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销售前、竣工验收后以幢(栋)为单位分别申请建立预售和现房楼盘表。楼盘表包括哪些内容?即物理状态信息、权利状况信息和交易状态信息。物理状态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房屋基本单元、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楼层等;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权利状况信息、房屋权利状况信息、房屋抵押信息等;交易状态信息,包括房屋销售信息、合同示范文本、房屋查封限制信息、住宅价格信息等。

  已经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的,申请变更(更正)的内容与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记载的房屋幢号、层数、套数、用途等不一致的,应当先变更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开展商品房销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权利状况等相关信息,都必须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以下为管理办法全文:

合肥市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工作,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房楼盘表(以下简称楼盘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楼盘表是基于房产测绘成果建立,记载各类新建商品房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的数据库。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楼盘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实施楼盘表管理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销售前、竣工验收后以幢(栋)为单位分别申报建立预售和现房楼盘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建立楼盘表的,应当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一)物理状态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房屋基本单元、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楼层等;

  (二)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权利状况信息、房屋权利状况信息、房屋抵押信息等;

  (三)交易状态信息。包括房屋销售信息、合同示范文本、房屋查封限制信息、住宅价格信息等。

  第七条交易中心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政策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楼盘表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报楼盘表变更(更正)。

  申报楼盘表变更(更正)期间,该楼盘相关销售或抵押的新增信息暂停记载。

  第九条申报楼盘表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供楼盘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及楼盘发生变更(更正)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已经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的,申报变更(更正)的内容与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记载的房屋幢号、层数、套数、用途等不一致的,应当先变更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申报已售商品房所在楼盘表变更(更正),且变更(更正)内容与买受人有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变更(更正)内容,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变更(更正)内容可能对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经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十条申报楼盘表变更(更正)涉及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经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确认同意后予以变更:

  (一)房屋已签约销售且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二)房屋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

  (三)房屋已被依法查封、预查封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建筑物灭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申报楼盘表注销。

  第十二条申报楼盘表注销的,应当提交楼盘表注销申请表及建筑物灭失的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开展商品房销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权利状况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楼盘表建立、变更(更正)、注销业务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五条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编辑: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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