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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施行
来源:江淮晨报  时间:2022年01月19日 

  1月18日,记者从合肥市建设部门获悉,《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印发施行,针对性解决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创新、完善合肥市房屋征收政策链条。

  新规提出,在六种情形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比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

  对于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还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合肥将全面坚持阳光征收,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由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实际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要按最新规定来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其中,征收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18个月以内部分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超过18个月、非住宅超过30个月未安置的,自超期之月起按照规定另增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实行期房安置的,房屋安置公告发布后,应当对按期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被征收人再按照规定标准额外支付不超过3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不超过6个月临时安置费。

  “新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于过渡期时间和部分安置费用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业内人士指出,同时测绘调查登记、征收补偿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更好地提供了政策依据。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吴奇 实习生 陶晓雨

编辑: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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