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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保障性租赁住房 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来源:合肥晚报  时间:2021年10月14日 

  近日,合肥市房产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1月11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510321784@qq.com。“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30%以上

  按照《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原则上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按不低于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10%确定,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采取适度约束管理,按照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分类确定对象标准。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中再次提到职住平衡,即合肥市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解决结构性和区域性错配问题,有效缓解租不到与租不出的矛盾,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以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房源筹集。可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安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针对不同的建设方式、不同的项目,分类确定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评估确定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同比例调整,年涨幅不超过5%。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

  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合肥市将提供完备的土地、税费等支持政策,简化审批流程,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合肥市严格项目准入,对于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不纳入管理的,要退出已享受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新开工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

编辑: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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