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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拆迁补偿将有新《办法》
来源:安徽商报  时间:2021年09月06日 

  9月2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该市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该局起草了《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合肥市2018年印发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到期。

  六种情形或可征收房屋

  根据意见稿,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六种情形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六种情形分别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园林景观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这些行为可能得不到补偿

  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设活动的需要,合理确定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如果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第一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编辑: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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