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新年将至,年味渐浓 合肥警方发布最新公告 提醒广大市民 请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共同营造良好环境 警方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其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长丰县已召开烟花爆竹全域禁放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会,将全县烟花爆竹禁放提上议事日程,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儿童活动场所等及其周边; (七)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 (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及其周边; (九)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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